(水规计〔2006〕47号20__年2月1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关于投资改革的决定》以及国家投资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前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包括水利前期工作分类、事权划分、管理职责、立项程序、计划编制和下达、组织实施及检查监督和成果管理。第三条水利前期工作投资来源主要包括非经营性基金、水利专项资金和水利建设基金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前期工作投资安排(含补助投资)的各类水利前期工作。地方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可根据本地水利前期工作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章水利前期工作分类
第五条水利前期工作是水利建设与管理的重要基础和基本前提。水利前期工作分为水利规划、工程项目前期、专题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含业务建设)四类。第六条水利规划是在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与节约配置保护、防洪减灾和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方面履行宏观协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是组织和安排水利建设计划,指导水工程建设,制定管理制度与,规范各项水事活动的基本依据。水利规划按专业领域可分为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按范围可分为全国规划、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按功能属性可分为基础规划、发展规划和战略规划。
第七条水利规划的编制和修订要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方针和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自然规律、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加强各级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坚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充分发挥市场
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规划编制和修订要满足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第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是指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开展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各阶段勘测、设计、科研和有关方案编制等工作。水利工程项目前期工作要按照国家现行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编制技术标准要求开展工作。
第九条专题研究是指为解决水利规划、工程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大技术、经济、环境问题以及水利发展、改革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开展的研究论证工作。第十条基础性工作(含业务建设)是指为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和前期工作质量,组织开展的勘测设计行业技术规范、行业标准、定额管理、设计手册、管理规定编制,流域基础勘测、资料收集、整编等基础工作,以及与水利前期工作相关的立项论证、项目审查、成果推广等业务工作。
第三章水利前期工作事权划分
第十一条按照事权划分原则,与地方分级负责开展水利前期工作。水利前期工作投资主要用于负责的前期工作;地方负责开展的前期工作投资主要由地方解决。
第十二条负责的水利规划指由水利部和流域机构负责组织编制的规划。主要包括:全国规划以及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界河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河流的流域规划和专业规划,国家确定的重点区域水利发展规划,涉及国家水资源优化配置的跨流域调水工程规划、大江大河治理全局性的大型水利工程规划,以及实施国家发展战略、重要领域和区域生态保护以及解决老、少、边、穷地区特殊问题的专项规划等。
第十三条地方负责的水利规划指由省级及省级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的规划。规划工作经费由地方自筹解决,国家可视各规划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按其性质可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经营性项目,按其对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程度可分为项目及地方项目。
第十五条水利前期工作投资主要用于安排公益性和准公益性的项目的前期工作。公益性和准公益性的地方项目由地方水利前期工作投资安排。经
营性项目的前期工作投资由项目业主安排。界和省际河流界河段治理工程的前期工作投资由和地方共同负责安排。对国家确定的大江大河大湖治理有重要影响的大型水利骨干工程和符合国家发展战略,解决老、少、边、穷地区特殊问题的地方骨干工程,国家可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水利前期工作投资重点用于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负责的专题研究和基础性工作(含业务建设)经费由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安排,主要用于水利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的研究论证、江河基础资料工作、技术标准制定和推广、重大科技创新、重点项目审查工作及培训、设备购置等。
第四章水利前期工作管理职责
第十水利前期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管理,由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和承担单位根据管理要求各负其责。
第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主要是水利部有关司局和单位,负责组织前期工作立项申请、业务指导及有关协调工作,对前期工作质量和进度进行检查监督,主持或参加前期工作成果的审查验收。
第二十条项目责任单位主要是指具体组织开展水利前期工作的单位,包括流域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等。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前期工作立项申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编报、项目组织实施、成果初审等工作,并具体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合同管理和协调等事务,对项目投资使用、工作进度和成果质量负总责。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主要是指受项目责任单位委托,具体从事各项水利前期工作,并且具有咨询、勘测设计等相应资质的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责任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做好前期工作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行业技术标准开展工作,按合同要求提交合格的前期工作成果。
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与所承担前期工作任务规模、性质相符的水利勘察、设计、咨询、科研等相应资质。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批准的任务书、
技术大纲、责任单位的要求和有关合同开展工作,对成果质量负责。第二十三条水利前期工作实行行政领导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项目主管部门、项目责任单位和承担单位均应明确项目主管领导和项目责任人,对项目的资金使用和质量负总责。项目执行中要严格设计和校审签字制度,保证前期工作每一个环节责任到人。
第二十四条前期工作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承担的,为保证前期工作的合理性和整体性,应明确项目总负责单位,确定统一标准、规范、工作大纲和深度要求等,保证工作质量和总体进度。各单位应确立分工协议,协调工作,成果质量和进度由总负责单位负责。
第五章水利前期工作立项管理
第二十五条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立项实行《水利前期工作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审批制度,立项程序包括《任务书》的编制、申报、审查和批复。凡是申请水利前期工作经费开展前期工作的,都需编制《任务书》。第二十六条《任务书》由项目责任单位根据水利事业发展需要和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负责组织编制。各类前期工作项目任务书编制的内容和要求按关于编制前期工作任务书有关规定执行。前期工作任务书编制中,工作经费估算应采用国家和水利部颁发的收费标准和定额据实计算。
第二十七条水利项目各阶段勘测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应以上阶段勘测设计成果和项目所属流域的规划为依据,拟定的工作原则和指导思想应与流域规划相协调。工作深度和工作量安排应根据项目特点、已有成果和技术标准要求合理确定,保证勘测设计成果质量。
第二十《任务书》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上报水利部。申请补助经费的地方项目《任务书》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在落实地方资金后报送流域机构审核,由流域机构报部;科研院校申报的《任务书》涉及流域业务的由相关流域机构审核后报部,其它《任务书》由相关前期工作责任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水利部。
第二十九条由流域机构负责的水利前期工作项目《任务书》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水利部。其它前期工作项目《任务书》由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或部委托的有关单位组织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水利部,其中申请补助经费的地方项目《任务书》审查意见应同时送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水利部根据审查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批复《任务书》,重大项目《任务书》由水利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复。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补助地方项目《任务书》由地方有关部门根据审查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批复。第三十一条经审批的《任务书》作为安排水利前期工作项目投资计划和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凡未经批准的前期工作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水利基建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
第三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在未完成《任务书》审批手续时先行安排投资开展前期工作,并补办《任务书》审批手续:
(一)根据党或的要求需要立即开展前期工作的;
(二)因国家宏观调整需立即开展前期工作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需立即开展前期工作的;
(四)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加快前期工作进程的。
第三十三条对于跨流域、跨省、跨部门的前期工作项目,应由项目责任单位与有关流域、省和部门协调,形成协调意见与《任务书》一并报部。第三十四条项目责任单位应在《任务书》基础上,编制技术大纲、分解任务,组织实施。开展初步设计工作必需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招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水利部等8部委20__年第2号令)的要求确定承担单位;其它前期工作具备招标条件的,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总[2004]511号)的要求,原则上以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十五条水利前期工作项目的年度执行单价由水利部规划计划司根据水利水电勘察设计单位统计年报成果,商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确定。对水利工程各阶段勘察设计工作项目,按执行单价计算的工作费用作为预安排工作费用,在项目开工建设后计入工程建设完成投资。
第六章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水利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管理主要包括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编制、申报、审核和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调整。
第三十七条申请使用水利前期工作投资开展水利前期工作,需由项目责任单位编制和申报水利前期工作年度投资建议计划。
第三十编制水利前期工作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要根据批复任务书中确定的项目概算,各项目责任单位上年度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规模和执行情况以及本年度前期工作内容,坚持科学安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适度超前、规范管理、综合平衡的原则,分轻重缓急,合理提出本年度申请水利前期工作投资建议计划。
第三十九条编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应合理筛选项目,注意合理的前期工作周期,要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考虑各方面配套资金的落实以及相关工作力量的落实等因素。水利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应优先安排前期工作续建项目以及新开展工作的重点、应急项目的需要。
第四十条编制前期工作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应总结上年度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存在问题,提出年度工作的重点及预计完成的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项目建设规模及前期工作主要内容、工作起止年限、项目任务书编报情况、项目主管部门、总投资、已安排投资、年度建议投资等。
第四十一条项目责任单位应于上一年度7月底之前将下一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上报水利部。各流域前期工作的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流域机构负责编报;申请补助经费的地方项目前期工作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落实地方资金并报送流域机构审核后,由流域机构上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申报的项目,涉及流域业务的由相关流域机构编报;其它项目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相关责任单位统一纳入本单位年度投资建议计划上报。第四十二条申报前期工作投资建议计划中对于新开展工作的项目,应当附具项目的《任务书》。利用外资前期工作项目需要安排国内配套资金的,还需提供我国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签署的协议,以及相应的评估报告。第四十三条水利前期工作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报部后,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投资建议计划相关内容进行审核,根据轻重缓急,合理控制投资规模,提出审
核意见和安排建议。
第四十四条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主管部门以各单位上报的建议计划为依据,根据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规模、重点和各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在宏观、综合平衡和考虑前期工作进度基础上,编制水利部水利前期工作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水利部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水利部在收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的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后,按项目分解下达到各项目责任单位。各项目责任单位在接到年度投资计划后,应抓紧做好项目任务及经费分解、工作量安排、进度计划等落实工作,并在年度投资计划下达45日内,将核备计划报水利部。
第四十六条前期工作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由责任单位提出调整建议计划报水利部,由原计划下达部门批复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前期工作投资使用要严格控制在已批准的《任务书》和计划安排范围之内。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挤占前期工作经费,禁止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和改变工作内容。如确需改变前期工作方案,应专项论证,按程序审批后执行。第四十前期工作项目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经费财务管理办法》要求,加强经费管理,合理、有效使用资金,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十九条前期工作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水利前期工作项目投资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保证前期工作投资切实用于前期工作项目,确保前期工作项目的顺利开展和成果质量。
第五十条项目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前期工作管理制度、建立按进度、质量拨付资金的管理机制。
第七章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组织实施与检查监督
第五十一条项目责任单位要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实行合同管理。项目责任单位应加强对承担单位和其他协作单位工作进展、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一经发现问题责令及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依照合同有关条款处理。第五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加强项目管理,不得转包。要
明确行政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项目目标责任书,加强计划管理,完善内部责任制。
第五十三条对于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补助地方和其他行业部门的项目,须签定合同,明确资金使用的内容要求,做到工作量与工作投资相适应。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检查。
第五十四条对重大项目要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项目责任单位应充分征求专家意见,以提高技术水平和前期工作科技含量,保证成果质量。
第五十五条对没有保密要求的重大水利规划和直接关系公民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必要时由主管部门组织公众听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第五十六条项目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作进展情况。第五十七条投资计划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责任单位可采用定期和不定期方式进行检查监督,必要时可委托社会审计力量进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和落实要求。
第五十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资金的到位、使用、完成情况;
(二)对应投资的工作量完成情况及工作进度、质量;
(三)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
(四)项目承担单位的人员、力量配置;
(五)补助地方前期工作项目的投资到位情况;
(六)擅自改变前期工作项目,扩大支出范围和内容的情况;
(七)其他有关管理及存在问题等情况。
第八章水利前期工作成果管理
第五十九条承担单位完成水利前期工作提交成果后,项目责任单位要及时按有关规定,根据下达的计划、批准的《任务书》和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变更批准文件,对前期工作成果认真审核进行初步验收,验收通过后及时上报水利部。第六十条水利前期工作成果经初步验收上报水利部后,由项目主管部门组
织对水利前期工作成果进行审查验收。审查验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根据各类前期工作的实际情况,组织各方面专家及时审查提出意见。第六十一条对于通过审查验收的前期工作成果,应由项目责任单位及时建档保存。对于未能通过验收的前期工作成果,应责成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力量补充完善。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担单位自行解决。
第六十二条项目责任单位要加强对水利前期工作的成果管理,建立水利前期工作成果资料库。为促进成果的转化,逐步实现资源共享,对安排前期工作投资的工程勘察、质量检测及地形测量等基础资料由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归档。归档的具体内容包括数据表(高程控制点、平面控制点、物理力学指标、钻孔布置点坐标、各种试验成果等)各种工程图(地形测量图、工程地质平剖面图、钻孔柱状图等)和相应的各种成果报告。
第六十三条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责任单位和承担单位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开展水利前期工作计划检查及加强成果管理的办法》(办规计[2002]136号)和《关于印发水利勘察设计单位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水总计[2004]号)要求,加强前期工作年度报告和勘察设计单位统计报表编制工作,为加强水利前期工作投资计划管理和勘察设计行业管理提供依据。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六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水利前期工作项目计划管理办法》(水规计[1994]544号)、《》(水规计[1999]3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