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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是什么呢(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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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上市后药品变更管理办法如下:1、审批类变更,由持有人向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工作时限按照相关规定补充申请时限管理;2、备案类变更由持有人向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应自备案完成之日起5日内公示有关信息。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自备案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备案资料的审查,必要时可实施检查与检验。法律依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持有人应当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实现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鼓励持有人运用新生产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科技成果,不断改进和优化生产工艺,持续提高药品质量,提升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药品上市后变更不得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不良影响。

第2种观点: 药品上市后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一、根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持有人变更按区域进行划分有以下三类:(1)境内生产药品持有人的变更;(2)境外持有人之间变更;(3)在境内上市的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二、如果按照持有人主体是否变更进行划分,则分为持有人主体改变和持有人主体不变两类,具体如下:1、持有人主体不变更申报流程持有人主体不变更,生产场地、处方、工艺、质量标准、原辅包、说明书和标签有变更,其变更申报流程如下(以生产场地变更为例):2、持有人主体变更申报流程图持有人主体变更,生产场地、处方、工艺、质量标准、原辅包、说明书和标签有变更,其变更申报流程如下(以持有人变更+生产场地是否变更为例)。三、变更审批及实施时间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申请时间根据变更类别(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报告类变更)及是否需要技术审评,申请时间有一定的区别。1、审批类变更申请时间:不需技术审评最长3个月,需技术审评最长6个月,若发补,最长需11个月。(1)受理所需时间(35日):5日内形式审查并通知补正,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资料;(2)审评时限:单项申请60日,合并申请80日,延长时间不超过1/3。(3)技术资料补充时限:80日(不计入审评时限)。(4)行政审批决定:20日(5)制证,送达:10日2、备案类变更申请时间:最长3个月(1)受理所需时间(35日):5日内形式审查并通知补正,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法定资料;(2)资料审查:3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3、报告类变更:年度报告。4、变更实施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变更批准后6个月。法律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药品上市后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持有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进行相应的研究工作。药品上市后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由药品审评中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药品上市后的变更分为生产监管事项变更和注册管理事项变更。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生产监管事项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药品生产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生产地址变更和生产范围变更,需要进行技术审查及现场检查。药品生产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变更,仅需审核资料即可完成变更。法律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许可、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上市后药品变更管理办法如下:1、审批类变更,由持有人向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工作时限按照相关规定补充申请时限管理;2、备案类变更由持有人向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应自备案完成之日起5日内公示有关信息。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自备案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备案资料的审查,必要时可实施检查与检验。法律依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持有人应当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实现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鼓励持有人运用新生产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科技成果,不断改进和优化生产工艺,持续提高药品质量,提升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药品上市后变更不得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不良影响。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药品上市后的变更分为生产监管事项变更和注册管理事项变更。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生产监管事项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药品生产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生产地址变更和生产范围变更,需要进行技术审查及现场检查。药品生产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变更,仅需审核资料即可完成变更。法律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许可、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我国没有上市后药品变更管理办法,只有《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其立法目的进一步规范药品上市后变更,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责任,加强药品监管部门药品注册和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衔接。法律客观:《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药品上市后变更,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责任,加强药品监管部门药品注册和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衔接,根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药品上市后变更包括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和生产监管事项变更。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包括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载明的技术内容和相应管理信息的变更,具体变更管理要求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种观点: 2021年1月13日,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国家药监局组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落实辖区内药品上市后变更监管责任,细化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文件,明确工作时限,药品注册管理和生产监管应当加强配合,互为支撑,确保药品上市后变更监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本办法所指药品上市后变更包括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和生产监管事项变更。 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内容为?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包括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载明的技术内容和相应管理信息的变更,具体变更管理要求按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生产监管事项变更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具体变更管理要求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持有人是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建立药品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和国际人用药注册协调组织(ICH)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制定实施持有人内部变更分类原则、变更事项清单、工作程序和风险管理要求,结合产品特点,经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后确定变更管理类别。综上所述我国药监局发布的《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内容非常详细,非常明确,对百姓药品安全起到很大的保律依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药品上市后变更,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责任,加强药品监管部门药品注册和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衔接,根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制定本办法。

第2种观点: 药品上市后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一、根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持有人变更按区域进行划分有以下三类:(1)境内生产药品持有人的变更;(2)境外持有人之间变更;(3)在境内上市的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二、如果按照持有人主体是否变更进行划分,则分为持有人主体改变和持有人主体不变两类,具体如下:1、持有人主体不变更申报流程持有人主体不变更,生产场地、处方、工艺、质量标准、原辅包、说明书和标签有变更,其变更申报流程如下(以生产场地变更为例):2、持有人主体变更申报流程图持有人主体变更,生产场地、处方、工艺、质量标准、原辅包、说明书和标签有变更,其变更申报流程如下(以持有人变更+生产场地是否变更为例)。三、变更审批及实施时间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申请时间根据变更类别(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报告类变更)及是否需要技术审评,申请时间有一定的区别。1、审批类变更申请时间:不需技术审评最长3个月,需技术审评最长6个月,若发补,最长需11个月。(1)受理所需时间(35日):5日内形式审查并通知补正,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资料;(2)审评时限:单项申请60日,合并申请80日,延长时间不超过1/3。(3)技术资料补充时限:80日(不计入审评时限)。(4)行政审批决定:20日(5)制证,送达:10日2、备案类变更申请时间:最长3个月(1)受理所需时间(35日):5日内形式审查并通知补正,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法定资料;(2)资料审查:3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3、报告类变更:年度报告。4、变更实施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变更批准后6个月。法律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药品上市后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持有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进行相应的研究工作。药品上市后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由药品审评中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2021年1月13日,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1年 第8号)。为贯彻《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落实辖区内药品上市后变更监管责任,细化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文件,明确工作时限,药品注册管理和生产监管应当加强配合,互为支撑,确保药品上市后变更监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法律依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上市后变更,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责任,加强药品监管部门药品注册和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衔接,根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药品上市后变更包括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和生产监管事项变更。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包括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载明的技术内容和相应管理信息的变更,具体变更管理要求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生产监管事项变更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具体变更管理要求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持有人应当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实现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鼓励持有人运用新生产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科技成果,不断改进和优化生产工艺,持续提高药品质量,提升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药品上市后变更不得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不良影响。第四条 持有人是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要求建立药品上市后变更控制体系;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和国际人用药注册协调组织(ICH)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制定实施持有人内部变更分类原则、变更事项清单、工作程序和风险管理要求,结合产品特点,经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后确定变更管理类别。第五条 注册变更管理类别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变更对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性可能产生影响的风险程度,分为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分别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报告。第六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规定、有关技术指导原则和具体工作要求;负责药品上市后注册管理事项变更的审批及境外生产药品变更的备案、报告等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对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监督管理。省级药品监管部门依职责负责辖区内持有人药品上市后生产监管事项变更的许可、登记和注册管理事项变更的备案、报告等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对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监督管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上市后药品变更管理办法如下:1、审批类变更,由持有人向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工作时限按照相关规定补充申请时限管理;2、备案类变更由持有人向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应自备案完成之日起5日内公示有关信息。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自备案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备案资料的审查,必要时可实施检查与检验。法律依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持有人应当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实现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鼓励持有人运用新生产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科技成果,不断改进和优化生产工艺,持续提高药品质量,提升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药品上市后变更不得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不良影响。

第2种观点: 药品上市后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一、根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持有人变更按区域进行划分有以下三类:(1)境内生产药品持有人的变更;(2)境外持有人之间变更;(3)在境内上市的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二、如果按照持有人主体是否变更进行划分,则分为持有人主体改变和持有人主体不变两类,具体如下:1、持有人主体不变更申报流程持有人主体不变更,生产场地、处方、工艺、质量标准、原辅包、说明书和标签有变更,其变更申报流程如下(以生产场地变更为例):2、持有人主体变更申报流程图持有人主体变更,生产场地、处方、工艺、质量标准、原辅包、说明书和标签有变更,其变更申报流程如下(以持有人变更+生产场地是否变更为例)。三、变更审批及实施时间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申请时间根据变更类别(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报告类变更)及是否需要技术审评,申请时间有一定的区别。1、审批类变更申请时间:不需技术审评最长3个月,需技术审评最长6个月,若发补,最长需11个月。(1)受理所需时间(35日):5日内形式审查并通知补正,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资料;(2)审评时限:单项申请60日,合并申请80日,延长时间不超过1/3。(3)技术资料补充时限:80日(不计入审评时限)。(4)行政审批决定:20日(5)制证,送达:10日2、备案类变更申请时间:最长3个月(1)受理所需时间(35日):5日内形式审查并通知补正,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法定资料;(2)资料审查:3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3、报告类变更:年度报告。4、变更实施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变更批准后6个月。法律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药品上市后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持有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进行相应的研究工作。药品上市后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由药品审评中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药品上市后的变更分为生产监管事项变更和注册管理事项变更。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生产监管事项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药品生产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生产地址变更和生产范围变更,需要进行技术审查及现场检查。药品生产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变更,仅需审核资料即可完成变更。法律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许可、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上市后药品变更管理办法如下:1、审批类变更,由持有人向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工作时限按照相关规定补充申请时限管理;2、备案类变更由持有人向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应自备案完成之日起5日内公示有关信息。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自备案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备案资料的审查,必要时可实施检查与检验。法律依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持有人应当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实现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鼓励持有人运用新生产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科技成果,不断改进和优化生产工艺,持续提高药品质量,提升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药品上市后变更不得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不良影响。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我国没有上市后药品变更管理办法,只有《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其立法目的进一步规范药品上市后变更,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责任,加强药品监管部门药品注册和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衔接。法律客观:《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药品上市后变更,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责任,加强药品监管部门药品注册和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衔接,根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药品上市后变更包括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和生产监管事项变更。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包括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载明的技术内容和相应管理信息的变更,具体变更管理要求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客观:《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药品上市后变更,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责任,加强药品监管部门药品注册和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衔接,根据《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药品上市后变更包括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和生产监管事项变更。注册管理事项变更包括药品注册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载明的技术内容和相应管理信息的变更,具体变更管理要求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上市后药品变更管理办法如下:1、审批类变更,由持有人向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工作时限按照相关规定补充申请时限管理;2、备案类变更由持有人向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应自备案完成之日起5日内公示有关信息。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自备案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备案资料的审查,必要时可实施检查与检验。法律依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持有人应当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研究,实现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鼓励持有人运用新生产技术、新方法、新设备、新科技成果,不断改进和优化生产工艺,持续提高药品质量,提升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药品上市后变更不得对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产生不良影响。

第2种观点: 药品上市后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一、根据《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持有人变更按区域进行划分有以下三类:(1)境内生产药品持有人的变更;(2)境外持有人之间变更;(3)在境内上市的境外生产药品转移至境内生产。二、如果按照持有人主体是否变更进行划分,则分为持有人主体改变和持有人主体不变两类,具体如下:1、持有人主体不变更申报流程持有人主体不变更,生产场地、处方、工艺、质量标准、原辅包、说明书和标签有变更,其变更申报流程如下(以生产场地变更为例):2、持有人主体变更申报流程图持有人主体变更,生产场地、处方、工艺、质量标准、原辅包、说明书和标签有变更,其变更申报流程如下(以持有人变更+生产场地是否变更为例)。三、变更审批及实施时间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申请时间根据变更类别(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报告类变更)及是否需要技术审评,申请时间有一定的区别。1、审批类变更申请时间:不需技术审评最长3个月,需技术审评最长6个月,若发补,最长需11个月。(1)受理所需时间(35日):5日内形式审查并通知补正,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资料;(2)审评时限:单项申请60日,合并申请80日,延长时间不超过1/3。(3)技术资料补充时限:80日(不计入审评时限)。(4)行政审批决定:20日(5)制证,送达:10日2、备案类变更申请时间:最长3个月(1)受理所需时间(35日):5日内形式审查并通知补正,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法定资料;(2)资料审查:30日内完成资料审查。3、报告类变更:年度报告。4、变更实施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变更批准后6个月。法律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药品上市后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持有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照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进行相应的研究工作。药品上市后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由药品审评中心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药品上市后的变更分为生产监管事项变更和注册管理事项变更。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生产监管事项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药品生产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生产地址变更和生产范围变更,需要进行技术审查及现场检查。药品生产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变更,仅需审核资料即可完成变更。法律依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许可、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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